为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的规定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多次广泛征求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和省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厅于2012年1月13日将《细则》印发给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为基本法律依据,以保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
《细则》包括总则、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和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共六章三十四条。《细则》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和形势发展,着重在以上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与细化。其主要精神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和适用对象范围。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明确了残疾等级评定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申报程序。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一是对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施行(200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出现役、残情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带精神病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作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二是明确了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和填写的材料;三是对档案记载、职业病致残、医疗事故致残、原始医疗证明作出解释;四是对省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和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以及职责任务作出规定;五是对申请人在评残过程中死亡后有关事项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明确了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规定。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明确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规定。对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伤残人员跨省迁移、伤残人员本省范围内迁移作出规定。
第五章抚恤金发放,明确了抚恤金发放规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其他相关规定。对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和对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评残和抚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