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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12-01-20   作者:    文章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字体: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城镇烈属每人每月提高146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提高66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98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3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92元,农村的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0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2)。提高上述对象抚恤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6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43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3)。上述对象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提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元,省级财政给经济欠发达地区每人每月补助12元。
 
  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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